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申訴評議專區

新竹縣新埔鎮新星國小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 依據:
    1. 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2.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 設置目的:
    1.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的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以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促進校園倫理與品德教育,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的功能。特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 組織辦法:
    1.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9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兼任召集人。
    2. 「申評會」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4人,教師代表3人及家長會代表2人組織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本校「教評會」委員推選。
    3. 開會時,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4. 必要時,「申評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 申訴要點:符合下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或其父母及監護人向各校「申評會」提出。
    1. 具學生身分之在學學生者。
    2. 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管教行為及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者。
    3. 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 申訴流程:
    1. 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或事件自行陳述書。
    2. 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3. 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做成評議決定書。
    4. 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或其父母及監護人。
    5. 如不服申訴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依法向本校申評會再提起申訴。
  • 審議原則:
    1. 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2.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3. 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 評議效力:
    1.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以不記名不公開的原則進行。
    2.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挑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召集人宣布定案。
  • 附則:
    1. 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申評會評議未決定前得享有未受處分前之權利及義務。
    2. 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是時尚窒礙難行者,應提出再議。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表單及附件: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RPMXReEG8H5NisskI_DTZNWSAg0bERy/view?usp=sharing